【 使 用 規 則 】

本建物為臺北市歷史建築「牯嶺街小劇場(原警察局中正二分局)」,具有文資身分,以下守則敬請申請單位與館方共同遵守,以維護雙方使用本劇場之權利。

1. 全館禁菸。
2. 一樓實驗劇場、三樓排練場內嚴格禁止飮⻝。
3. 全館不得使用明火。如因展演需要,申請單位須於進館三十日前,向消防局提出申請,並向館方提出使用方式,並嚴禁攜帶危險物品進入。
4. 申請單位租用本館空間辦理表演、工作坊等需要專業技術工作活動者,最遲須於租用期間前兩週,與館方開技術協調會協調技術事項。
5. 室內外陳設或施作請勿以破壞建物外觀及結構之方式執行。如需使用牆面(繪圖、固定物件等),須於技術協調會時提出使用方法,並於離場前會同館方確認復原情況。若造成不可修復之損壞,本館得扣押保證金,並要求申請單位照價賠償。
6. 全館室內嚴禁繪景、製景工程。
7. 申請單位須提供進出本館之工作人員淸冊,並配戴工作證,以維護公共安全及保障租用空間之權利。
8. 申請單位進行劇場技術相關工作時應著適當服裝,禁穿涼鞋、拖鞋、高跟鞋避免受傷。本館禁止穿著釘鞋及其他會損壞地板設施之鞋類。
9. 申請單位置於本館內之服裝、燈光、道具等有價物,請自行保管,如有遺失或損壞,本館概不負責。
10. 申請單位使用時請務必保持環境淸潔,每日工作結束後,完成場地淸潔並知會館方;拆台時亦請確實復原場地,如需丟棄大型廢棄物、廢料、花束花籃等物品,請帶離本館自行處理,本館不負責淸運。若未完成場地恢復及淸潔,本館有權利扣除保證金作為場地淸潔費。
11. 為配合「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」,請避免使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、瓶裝水。
12. 本館之物品、設備(包括劇場燈光及音響器材)及設施非經允許請勿擅自使用、移動、拔除、變更相關設定等。如欲借用本館任何物品,請事先提出協調及預訂使用期間,並於使用完畢後歸回原位。若造成損壞,須照價賠償。
13. 本館無外接電盤,不接受外接調光器。如有額外非本館用電設施,申請單位須於技術協調會提出討論。未經許可,不得於租用場地擅自安裝任何高瓦數電器與外加電力。
14. 全館禁止在燈具及設備機台上黏貼膠帶、塑料等容易遇熱熔解、燃燒材質。
15. 全館地板若需貼黏,請使用電工PVC 絕緣膠帶。請勿敲擊及拖拉重物或尖銳物品,以免損壞地板。
16. 申請單位進行佈景安裝時,不得遮蔽、包覆空調通風口,如有特殊需求,請於技術協調會提出討論。
17. 演出使用粉末、水、⻝物、香菸等掉落地板;或使用錐狀物體、穿著尖、硬鞋跟等易使木質地板損壞等方式,視需求鋪設舞蹈地板及加設相關必要保護措施。
18. 本館一樓大廳、公共走道(包含觀眾進出通道)不得堆放物品及不得作為演出快換道具及服裝使用,以確保緊急逃生動線暢通。如因演出需要,請於技術協調會上提出討論。
19. 本館安全門平時不得開啟及不得作為觀眾出入口,如因演出需要,請於技術協調會提出討論。
20. 一樓實驗劇場及二樓藝文空間之連續檔期租用、前後檔期申請單位欲續用舞蹈地板,請於技術協調會時提出討論。原則以租用時間不間斷即可續用,續用之申請單位須負責地板拆卸復原。
21. 申請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,經館方告誡後仍無法改進者,本館有權立即取消該單位之場地使用權,所繳費用概不退回。並得以停止該單位一年內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之權利。

★使用單位(人)在使用各場地做公開展演時,於進館期間每日均需提供一個「台北市專用垃圾袋76公升袋」

本注意事項,經相關單位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牯嶺街小劇場經營管理處保留修正與更動之權利。